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市民初字第1094-1号原告李长柱,男,1967年10月3日生,汉族,现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周荣,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荣娣,女,1968年1月4日生,汉族,济南市教育局职工,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柱与被告杨荣娣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柱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荣娣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长柱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长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原告李长柱负担。
审 判 长 李江
审 判 员 宋芳
代理
审判员 李钧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吕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