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法民初字第00576号原告陈奎。被告赵伟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奎与被告赵伟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奎因被告赵伟伟已赔偿其损失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赵伟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奎负担。
审判员 郭晓华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