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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法民初字第00576号

陈奎与赵伟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3-0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奎,赵伟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法民初字第00576号原告陈奎。被告赵伟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奎与被告赵伟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奎因被告赵伟伟已赔偿其损失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赵伟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奎负担。

审判员  郭晓华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