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刑执字第1473号罪犯陈仁辉,男,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0一0年三月十日作出(2010)临中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仁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六日以(2010)云高刑终字第641号刑事裁定书,准许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
二O一二年十二月五日经本院以(2012)昆刑执字第231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安宁监狱于
二O一四年一月十七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三次,特殊表扬一次,并被评为2012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仁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7月9日起至2022年5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
审判员 赵 敏
代理
审判员 张作洲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尹卫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