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城民初字第1047号原告方甲胜。被告程明圣。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甲胜诉被告程明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甲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2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32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朱 颖
人民陪审员 左云祥
人民陪审员 赵 冰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 琼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