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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城民初字第1047号

方甲胜与程明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2-20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方甲胜,程明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城民初字第1047号原告方甲胜。被告程明圣。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甲胜诉被告程明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甲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2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32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朱 颖

人民陪审员  左云祥

人民陪审员  赵 冰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 琼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