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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455号

艾嘉(福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海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2-24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艾嘉(福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海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455号原告艾嘉(福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吴奕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有华,女,197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告王海金,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嘉(福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海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艾嘉(福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艾嘉(福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嘉(福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艾嘉(福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伟坤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志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