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455号原告艾嘉(福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吴奕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有华,女,197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告王海金,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嘉(福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海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艾嘉(福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艾嘉(福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嘉(福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艾嘉(福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伟坤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志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