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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中区执字第688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任城区支行与刘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济中区执字第68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任城区支行。被

申请执行人:刘某。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终结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3)济中区执字第688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凌云

审判员  周新宇

审判员  宋 连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宁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