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济中区执字第68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任城区支行。被
申请执行人:刘某。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终结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3)济中区执字第688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凌云
审判员 周新宇
审判员 宋 连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宁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