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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003号

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苏果超市(合肥)有限公司、苏果超市(合肥)有限公司徽州大道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劲霸,苏果超市(合肥)有限公司,苏果超市(合肥)有限公司徽州大道购物广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003号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承祥,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果超市(合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马嘉樑。

被告:苏果超市(合肥)有限公司徽州大道购物广场,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马嘉樑。本院在审理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苏果超市(合肥)有限公司、苏果超市(合肥)有限公司徽州大道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为675元,由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晨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