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秭归执恢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周发安。被执行人姜延其。申请执行人周发安与被执行人姜延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一案的(2008)秭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姜延其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发安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立案受理。经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姜延其已将申请执行人周发安申请执行的标的10000元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鄂秭归执恢字第0000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国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