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0150号原告施长卫,男,汉族,居民。原告练燕,女,汉族,居民。被告东台市道名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鼓楼东路160号。法定代表人陈俊立,经理。被告冯进,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施长卫、练燕与被告东台市道名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冯进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长卫、练燕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东台市道名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冯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施长卫、练燕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长卫、练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施长卫、练燕负担。
审判员 张少春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