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河执字第1225号申请执行人李春梅,女,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淮安市聚银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慧如,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赵慧如,女,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刚,男,1980年1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洋,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夏佩佩,女,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关于李春梅与淮安市聚银担保有限公司、赵慧如、陈刚、张洋、夏佩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1)河民初字第00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春梅于2013年0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淮安市聚银担保有限公司、赵慧如、陈刚、张洋、夏佩佩名下没有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春梅东亦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作程序性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05月10日作出的(2011)河民初字第00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薛 兆执行员 王 勇执行员 刘 淼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士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