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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凌海大民初字第00205号

原告凌海市物业管理公司与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7-14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凌海市物业管理公司,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凌海大民初字第00205号原告凌海市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地凌海市国庆路47A。法定代表人阎秋,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权,系该公司副经理。被告XX,男,46岁,汉族,无业,住凌海市。

原告凌海市物业管理公司诉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凌海市物业管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凌海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玲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