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岚民保字第60-3号申请人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法定代表人李凤海,董事长。被申请人日照市岚山区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法定代表人戴峰,总经理。申请人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市岚山区市政工程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2014)岚民保字第60-1号财产保全裁定书,现因申请人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日照市岚山区市政工程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100000元的冻结
代理
审判员 于红梅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德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