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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民初字第1024号

吴某甲与吴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2-21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秀民初字第1024号原告吴某甲,女,198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吴某乙,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甲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甲以夫妻已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

审判员  柯元海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静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