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二初字第00166号原告孙雷雷(曾用名孙雷),男,汉族,个体,住兴城市。被告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被告万文福,男,汉族,个体,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原告孙雷雷(曾用名孙雷)诉被告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万文福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雷雷(曾用名孙雷)撤回对被告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万文福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56.00元减半收取1,878.00元,邮寄费60.00元,合计1,958.00元,由原告孙雷雷承担。
审 判 员 于 丹
人民陪审员 耿丽梅
人民陪审员 苏剑秋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甘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