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曹民初字第2469号
原告:陈学中,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
委托代理人:李玉娥(特别授权代理)),女,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妻。
被告:曹县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古营集镇。
法定代表人:李禹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祥荣(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学中与被告曹县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学中撤回对被告曹县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学中负担。
审判员 王景芝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付建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