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民初字第848号原告高常太,男,汉族,住滕州市。被告王文标,男,汉族,住滕州市。被告满其金,男,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常太与被告王文标、满其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满其金所有的房产一处或汽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高常太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所有的满其金的房产一处或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德庭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