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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滕民初字第848号

高常太与王文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常太,王文标,满其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民初字第848号原告高常太,男,汉族,住滕州市。被告王文标,男,汉族,住滕州市。被告满其金,男,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常太与被告王文标、满其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满其金所有的房产一处或汽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高常太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所有的满其金的房产一处或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德庭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