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宽民执字第169号申请人陈小青。被执行人李宝(保)山。申请人陈小青与被执行人李宝(保)山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3)宽民初字第24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宽民初字第244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和解,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志生
审判员 何相利
审判员 韩长波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