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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宽民执字第169号

申请人陈小青与被执行人李宝(保)山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小青,李宝(保)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宽民执字第169号申请人陈小青。被执行人李宝(保)山。申请人陈小青与被执行人李宝(保)山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3)宽民初字第24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宽民初字第244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和解,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志生

审判员  何相利

审判员  韩长波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