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法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缪某,女,2004年4月13日生,云南省晋宁县人,住晋宁县昆阳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女,1965年6月1日生,云南省晋宁县人,住晋宁县昆阳街道办事处,系缪某母亲。被执行人缪某某,男,1964年4月6日生,云南省晋宁县人,住晋宁县二街镇。申请执行人缪某依据晋宁县人民法院(2013)晋法晋少民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缪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600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晋宁县人民法院(2014)晋法执字第7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雪飞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俊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