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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法执字第73号

申请执行人缪某申请执行缪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9-05-24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晋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缪某;缪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法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缪某,女,2004年4月13日生,云南省晋宁县人,住晋宁县昆阳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女,1965年6月1日生,云南省晋宁县人,住晋宁县昆阳街道办事处,系缪某母亲。被执行人缪某某,男,1964年4月6日生,云南省晋宁县人,住晋宁县二街镇。申请执行人缪某依据晋宁县人民法院(2013)晋法晋少民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缪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600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晋宁县人民法院(2014)晋法执字第7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雪飞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俊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