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门刑二初字第0012号公诉机关海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伟杰,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海门市,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职工。1997年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元;2004年因嫖娼被海门市公安局拘留三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2010年5月27日刑满释放。2013年9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海门市看守所。海门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伟杰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伟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沈伟杰多次至本市三星镇德胜幼儿园大门附近,盗窃停放在该处电动车内的现金、手机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170元。分述如下:1、2013年5月某日上午,被告人沈伟杰至本市三星镇德胜幼儿园大门北侧,窃得黄某放在电动车座垫下钱包内现金人民币600元。2、2013年6月某日上午,被告人沈伟杰至本市三星镇德胜幼儿园大门北侧,窃得姜某放在电动车座垫下钱包内现金人民币520元。3、2013年9月22日上午,被告人沈伟杰至本市三星镇德胜幼儿园大门北侧,窃得李某放在电动车后备箱钱包内现金人民币300元。4、2013年9月23日上午,被告人沈伟杰至本市三星镇德胜幼儿园大门西南小区门卫室旁,窃得王某电动车内黑色拎包1只,内有人民币750元、OPPO手机1部、幼儿园学生接送卡等物。案发后,被告人沈伟杰退出了全部赃款、赃物折价款,已分别发还与各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王某的谅解。另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沈伟杰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沈伟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黄某、姜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沈伟杰辨认作案现场、弃包地点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海门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海门市公安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海门市公安局德胜派出所提供的常住人口信息、本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海门市公安局德胜派出所出具的关于本案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沈伟杰抓获经过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伟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伟杰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沈伟杰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沈伟杰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主要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退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沈伟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
审判员 马榕榕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蔡锋英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