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民执字第577号
申请执行人:于淑贤,女,汉族,1963年12月24日生,农民,住永吉县。
被执行人:周建波,男,汉族,1979年6月18日生,无职业,住永吉县。
被执行人:祖苗,女,汉族,1981年12月3日生,无职业,住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淑贤与被执行人周建波、祖苗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周建波、祖苗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二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樊明鑫
审 判 员 于洪军助理
审判员 武 爽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申恒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