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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执字第577号

于淑贤与周建波、祖苗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淑贤,周建波,祖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民执字第577号

申请执行人:于淑贤,女,汉族,1963年12月24日生,农民,住永吉县。

被执行人:周建波,男,汉族,1979年6月18日生,无职业,住永吉县。

被执行人:祖苗,女,汉族,1981年12月3日生,无职业,住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淑贤与被执行人周建波、祖苗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周建波、祖苗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二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樊明鑫

审 判 员  于洪军助理

审判员  武 爽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申恒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