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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芗民初字第1518号

苏某某与吴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2-26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纠纷
当事人
苏某某,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芗民初字第1518号

原告:苏某某,男,住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代理人:卢金珠,福建华闽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女,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东标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艺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