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芗民初字第1518号
原告:苏某某,男,住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代理人:卢金珠,福建华闽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女,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东标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艺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