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富民一初字第782号原告邹某某,女,1982年04月1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隆昌县。委托代理人付从华,富顺县富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男,1979年06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14年0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自愿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本院决定,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正槐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晓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