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锦民初字第0037号原告王某,女,1965年3月17日生,汉族。被告徐某,女,1929年7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4元减半收取602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杨建军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