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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锦民初字第0037号

王桂英与徐贵娣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3-10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锦民初字第0037号原告王某,女,1965年3月17日生,汉族。被告徐某,女,1929年7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4元减半收取602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杨建军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