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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刑执字第495号

俞纪中贪污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2-24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贪污
当事人
俞纪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刑执字第495号罪犯俞纪中,男,1955年2月1日出生于浦城县,汉族,住浦城县。现在武夷山监狱医院服刑。浦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浦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俞纪中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0000元。

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5月10日作出(2011)南刑终字第3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上诉人俞纪中的刑事判决。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1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俞纪中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服从管理,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表现稳定。在考核期内,累计达标分20.4分,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没收财产已全部履行,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执行刑期已达三年二个月,其妻子刘菊芝与武夷山监狱签订假释帮教协议书,浦城县司法局出具假释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同意对罪犯俞纪中实施社区矫正,具备帮教条件。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考核记载表,帮教协议书,社会调查报告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服从管理,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表现稳定。在考核期内,累计达标分20.4分,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没收财产60000元已全部履行,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刑期已过二分之一,假释后生活有着落,具备帮教条件,符合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七十九条的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俞纪中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4年1月30日起至2016年9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利党

审判员  孙建忠

审判员  林 俏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