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建乾民初字第21号原告陈樟潮。被告陈继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许建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樟潮与被告陈继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樟潮撤回对被告陈继渡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樟潮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 滨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志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