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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商终字第42号

上诉人江苏博茂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金坛市百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3-27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博茂投资有限公司,金坛市百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商终字第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博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常府街58号1301室。法定代表人祁红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继富,江苏中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坛市百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金坛市城西邮堂庙路13号。法定代表人孙忠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鹏云,北京市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博茂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金坛市百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3)秦商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博茂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江苏博茂投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博茂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324元,减半收取1662元,由上诉人江苏博茂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云义

审 判 员  张广永

代理

审判员  毕宣红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 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