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郑刑执字第687号

吴会会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吴会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郑刑执字第687号罪犯吴会会,女,1989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2日作出(2011)魏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认定吴会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0年11月13日起至2020年11月12日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案经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1年9月13日作出(2011)许中刑二终字第1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吴会会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0月26日下午,吴会会在许昌市莲城大道文峰城市公寓B座802室被害人汪某家中,盗窃被害人放在二楼办公桌抽屉内的现金108100元。罪犯吴会会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1月15日记功1次;2013年5月15日表扬1次;2013年10月15日表扬1次。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吴会会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会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0年3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元

审判员 王明哲

审判员 范艳宏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