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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泌民特字第016号

李青穗要求宣告胡中贤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3-21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当事人
李青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泌民特字第016号申请人李青穗,女,200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学生。监护人李金成(李青穗祖父),195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李青穗要求宣告胡中贤失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青穗诉称,申请人的父亲因病去世,申请人的母亲于2003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此申请法院依法宣告申请人的母亲胡中贤失踪。经查,胡中贤,女,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双庙街乡刘岗村委张沟村组,系李青穗的母亲,。申请人的母亲胡中贤于2003年2月离开其居住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10月25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胡中贤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胡中贤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青穗关于宣告胡中贤失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胡中贤为失踪人。指定李金成为失踪人胡中贤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成康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庆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