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湛开法东民初字第32号原告叶立东,男,住址:湛江市东海岛。原告叶立进,男,住址:湛江市东海岛。被告李才权,男,住址:湛江市东海岛。被告陈保珠,女,住址:湛江市东海岛。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立东、叶立进诉被告李才权、陈保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中,二原告以需要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立东、叶立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660元,减半收取4330元,由原告叶立东、叶立进负担。
审判员 沈胜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常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