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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江民初字第219号

孙志浩与徐洪祥、姚水娟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3-05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孙志浩,徐洪祥,姚水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江民初字第219号原告孙志浩。被告徐洪祥。被告姚水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志浩诉被告徐洪祥、姚水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志浩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志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志浩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2.5元,由原告孙志浩负担。

审判员  宋伟锋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苏 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