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江民初字第219号原告孙志浩。被告徐洪祥。被告姚水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志浩诉被告徐洪祥、姚水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志浩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志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志浩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2.5元,由原告孙志浩负担。
审判员 宋伟锋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苏 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