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敏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云琴。
上诉人张敏娟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2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敏娟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敏娟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敏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元,由上诉人张敏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方方
审 判 员 顾依
代理
审判员 毛焱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