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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5号

张敏娟诉张云琴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2-2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张敏娟,张云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敏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云琴。

上诉人张敏娟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2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敏娟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敏娟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敏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元,由上诉人张敏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方方

审 判 员  顾依

代理

审判员  毛焱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