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射洪执字第95-2号申请执行人汪厚明,男,生于1951年7月25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被执行人唐袋富,男,生于1964年3月27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本院于2014年1月25日、26日分别作出(2014)射洪执字第59号和59-1号执行裁定书,分别冻结了被执行人唐袋富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存款95357.86元和存款44600.00元,现因唐袋富已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唐袋富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95357.86元和该行另一账户存款44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小林
审判员 冯 毅
审判员 赵 凯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