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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射洪执字第95-2号

汪厚明与陈培焕、唐袋富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一)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6-12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汪厚明,唐袋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射洪执字第95-2号申请执行人汪厚明,男,生于1951年7月25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被执行人唐袋富,男,生于1964年3月27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本院于2014年1月25日、26日分别作出(2014)射洪执字第59号和59-1号执行裁定书,分别冻结了被执行人唐袋富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存款95357.86元和存款44600.00元,现因唐袋富已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唐袋富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95357.86元和该行另一账户存款44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小林

审判员  冯 毅

审判员  赵 凯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