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天民桥初字第1号原告刘某某,男,198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刘付利,山东天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198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何宁宁,山东天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振江,山东天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向被告王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依法由
审判员崔健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付利,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宁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王某某经常找理由与我吵架,吵架后被告王某某就回娘家长期居住。我认为我与被告王某某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现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被告王某某辩称,我与原告刘某某结婚近三年时间,婚后感情也很好。我经常回娘家是因为母亲需护理生病的舅舅,我是出于孝道为父亲做饭才经常回娘家的。我与原告刘某某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只要双方经常沟通,互相包容理解,一定会和好如初的。所以,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份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3年12月16日原告刘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经审理,原告刘某某坚决要求离婚。被告王某某则认为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答辩,并经结婚证等证据及开庭笔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虽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过矛盾,但只要双方能相互照顾,遇事多加沟通,是可以重归于好的。为保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 健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甜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