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信法民一初字第32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邮寄费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银清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