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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辽立一民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段玉成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龙栖湾化纤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库欣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4-11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段玉成,辽宁龙栖湾化纤有限公司,浙江库欣能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立一民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段玉成。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龙栖湾化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旱雨,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库欣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利珍,经理。

上诉人段玉成与被上诉人辽宁龙栖湾化纤有限公司、浙江库欣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锦民一初字第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段玉成于2014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段玉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段玉成撤回上诉。二审管辖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段玉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尹天升

审判员  王怀忠

审判员  高 翔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崔 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