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立一民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段玉成。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龙栖湾化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旱雨,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库欣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利珍,经理。
上诉人段玉成与被上诉人辽宁龙栖湾化纤有限公司、浙江库欣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锦民一初字第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段玉成于2014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段玉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段玉成撤回上诉。二审管辖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段玉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尹天升
审判员 王怀忠
审判员 高 翔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崔 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