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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鲁刑执字第27号

冀贞伟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7-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冀贞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鲁刑执字第27号罪犯冀贞伟,现在山东省泰安监狱服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作出(2010)泰刑一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冀贞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以(2010)鲁刑四终字第134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生效法律文书送达后,交付监狱执行。山东省泰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

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泰安监狱的减刑建议书称,罪犯冀贞伟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建议给予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冀贞伟,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在执行期间,罪犯冀贞伟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

本院认为,罪犯冀贞伟,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冀贞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无期徒刑的刑罚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之日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 睿

审 判 员  倪克平

代理

审判员  陈新厂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宗芳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