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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执字第00334号

丁XX与城固县XX畜牧发展有限公司,郑X及陕西XX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2-24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执行人丁XX,城固县XX畜牧发展有限公司,郑X,陕西XX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00334号申请人执行人丁XX,女。被执行人城固县XX畜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X,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郑X,女,系城固县XX畜牧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XX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XX,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受理丁XX依据本院(2013)城民初字第0081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城固县XX畜牧发展有限公司,郑X及陕西XX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00000元及其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城固县XX畜牧发展有限公司、陕西XX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事实认可。故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008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鲁克金

审判员 :韩幼文

审判员 :向明君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继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