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大审刑执字第190号罪犯杜某某,男,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依兰县人,现于大连市看守所服刑。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2012)旅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杜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2月12日留大连市看守所服刑。现刑期至2014年2月21日止。执行机关于2014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积有效减刑分61分。
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杜某某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庆福
审判员 华云捷
审判员 夏红军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迟佳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