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徐行初字第0008号原告王峰,男,1980年5月29日生,汉族,(永宁里1号院内)。委托代理人胡玲(系王峰之母),女,1953年9月4日生,汉族,徐州市市级机关工委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王丽娟,女,1959年5月16日生,汉族。被告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静,区长。委托代理人康宁,副区长。委托代理人田宇,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峰诉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强拆房屋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诉讼文书。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2014年1月14日分别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峰以其与被告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峰负担。
审 判 长 任礼光
代理
审判员 于 博
人民陪审员 许月新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静行政裁定书(附页)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