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152号原告吴正平。委托代理人黄晓丹,上海旭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陈鸣。委托代理人王伟。委托代理人胡懿。
原告吴正平与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徐丰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晓丹,被告委托代理人胡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正平诉称:2009年2月4日2时57分许,原告驾驶其所有的牌号为沪GBXX**小型越野车与李飞驾驶顾某所有的牌号为苏APXX**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市盈港东路、明珠路路口发生两车相撞事故。事故发生时,对方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强制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限为2008年8月25日至2009年8月24日止,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500,000元。事故发生后,原告提起人身伤害赔偿诉讼,经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青民四(民)初字第21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与李飞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李飞应赔偿原告超出强制险外的人身伤害损失19,836.05元。原告另于2011年3月22日,就本次事故中车辆损失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诉讼,经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青民四(民)初字第955民事判决书判决,李飞应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72,765元。原告再于2012年6月25日,就本次事故中车辆损失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诉讼,经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青民四(民)初字第1317民事判决书判决,李飞应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评估费3,990元。上述三项李飞共计应赔偿原告损296,591.05元,同时对方车主顾某对上述原告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原告就上述损失向法院申请执行,因李飞、顾某无赔偿能力,法院通知被告在商业险范围内协助执行,但被告在商业险范围内共计赔偿原告损失147,791.50元,少赔付148,799.55元。原告认为投保车辆的被保险人怠于向保险公司请求的,第三人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付原告损失148,799.55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称主张,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青浦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交通事故的调查情况;证据2、青浦法院(2010)青民四(民)初字第1号判决书、(2011)青民四(民)初字第955号判决书、(2012)青民四(民)初字第1317号判决书,证明青浦法院确定的赔付责任;证据3、苏APXX**行驶证,证明案外人顾某系涉案车辆苏APXX**车主的事实;证据4、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险保单,证明顾某与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证据5、青浦法院执行庭出具的执行情况说明及代管款专用收据,说明被告已赔偿和未赔偿的金额。
被告辩称:对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请法院依法认定后依法判决。鉴于被告对原告陈述的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牌号为苏APXX**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处投保了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该保险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的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系争事故责任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为:原告与被保险车辆驾驶员李飞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原告作为责任保险的第三者,因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该请求符合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应予支持。现原告主张的保险金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被告理应作出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正平支付保险理赔款人民币148,799.5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7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38元,由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丰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頔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