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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017号

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安徽大尺度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当事人
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安徽大尺度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017号

原告: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杨志勇,运营总监。

委托代理人:朱恒毅,安徽汇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瑗,安徽汇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大尺度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何德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晶晶,安徽世纪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宛智鑫,男,汉族,1989年11月29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大尺度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4元,减半收取为1372元,由原告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晨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