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 杰 诉 毛 宝 宏 离 婚 纠 纷 民 事 裁 定 书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眉民初字第00160号原告任某,女,33岁。被告毛某某,男,3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
审判员 杨喜莲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