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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眉民初字第00160号

任杰诉毛宝宏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2-19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任某,毛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任 杰 诉 毛 宝 宏 离 婚 纠 纷 民 事 裁 定 书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眉民初字第00160号原告任某,女,33岁。被告毛某某,男,3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

审判员  杨喜莲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