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乐刑初字第2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心建,男,汉族,1969年11月25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3年9月17日被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陵市看守所。被告人史心来,男,汉族,1974年10月29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3年9月17日被拘留,同年10月24日逮捕,现羁押于乐陵市看守所。被告人史某Y,男,汉族,1982年8月7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3年9月17日被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陵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77年11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3年10月14日被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11月20日被监视居住,12月3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3)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心建、史心来、史某Y、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康昌亮、王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心建、史心来、史某Y、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心建、史心来、史某Y的父亲史某某(已判刑)与被害人史某甲系亲兄弟关系。2012年9月26日下午,史某甲无故殴打史某某的妻子王某甲。次日上午,史某某欲教训被害人史某甲,让在外地工作的儿子史心建、史心来两被告人回家。当天上午史某某安排被告人史某Y购买了锨把。9月27日下午15时许,史某某伙同史心建、史心来、史某Y及前来看望王某甲的王某某四名被告人,手持锨把到史某甲家中,双方发生争执和打斗。打斗中史某某、史心建、史心来、史某Y、王某某用木棍、砖块等工具对史某甲进行殴打,致史某甲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颅骨局部骨折,四肢多处骨折,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史某甲系创伤性休克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史心建、史心来、史某Y、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史心建、史心来、史某Y、王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辩解,表示悔罪,要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史心建、史心来、史某Y的父亲史某某(已判刑)与被害人史某甲系亲兄弟关系。2012年9月26日下午,史某甲无故将史某某的妻子王某甲殴打,史某某对史某甲怀恨在心。次日上午,史某某给其在外地打工的儿子史心建、史心来两被告人打电话让他们回家,并安排三子被告人史某Y购买殴打史某甲的锨把。下午15时许,史某某伙同史心建、史心来、史某Y及前来看望王某甲的王某某(王某甲娘家侄子)四名被告人,手持锨把至史某甲家欲殴打史某甲。打斗中史某某、史心建、史心来、史某Y用木棍、砖块等工具对史某甲进行殴打,被告人王某某为被告人史心建递送砖头。后致史某甲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颅骨局部骨折,四肢多处骨折,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史某甲系创伤性休克死亡。2013年6月4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史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另查,被害人史某甲于1991年12月16日由乐陵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非法婚姻关系,其女儿在出生一个月左右便送交其同胞姐姐史某乙抚养,并取名史某丙。现史某丙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表示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同意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一)、物证、书证:1、物证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提取的带有血迹的砖块和木棍情况。2、接警记录、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实本案案发、侦破及被告人被追捕、被抓获情况。3、调取证据通知书、急救病历证实被害人史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4、通话清单证实本案案发前后被告人的通话记载情况。5、乐陵市某村民领导小组以及村民联名信证实,被害人史某甲因患有精神病经常殴打他人,给村民安全带来严重威胁,村民小组及村民请求对史某某从轻处罚。6、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本案同案犯史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的事实。7、办案说明证实,本案涉及的“史某某”与“国章”系同一人、“史心建”与“史新建”系同一人、“史心来”与“史新来”、“史俊林”系同一人、“史某Y”与“史俊Y”系同一人、“史某甲”与“国强”、“史书Q”系同一人、史某丁与“史书Z”系同一人。另证实被告人殴打被害人的锨把以及开始被害人史某甲所拿的铁棍经查找未获。8、户籍信息证实各被告人以及被害人的户籍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其与史某某是夫妻,史某某的弟弟史某甲患有癫痫病经常打人,其曾被史某甲殴打多次。有一次在自家院子里,史某甲到其家中将其右胳膊打成骨折。还有一次,其在地里打农药,突然被史某甲从后背用木棍打的昏了过去。2012年9月26日下午,其在三儿子史某Y家门口正要开门锁时,不知史某甲从哪里来的,手里拿着棍子,上前用手卡住其脖子,然后用棍子打其脑袋和后背,后被打晕过去,醒来时自己已躺在自家床上了。2、证人史某戊证言证实,2012年9月27日晚上,史某某、史心建到其家说史某甲被他们打死了,然后又一同去史某某的姐妹史某丁家商量如何处理的事实。3、证人胡某某证言证实,其和史某甲家相隔一个过道,2012年9月2日下午,其在家里听见史某甲家有砸玻璃的声音,便出来看见史某某的大儿子新建和三儿子新元手里拿着木棍,堵着史某甲的门,史某甲在屋里用砖头投他们俩。史某某和他二儿子站在哪里没注意。其上前劝说新建,新建不听,其因害怕就回家了,后来知道史某甲被打死了。另证实,史某甲有癫痫病,发作时见谁打谁。其听丈夫说9月26日史某某的妻子被史某甲打了。4、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其妻子是聋哑人,十年前被史某甲打了。史某甲脑子有病,村里挨过他打的人很多,都拿他没办法。5、证人史某乙证言证实,其与史某某是兄妹关系,2012年9月27日下午,其娘家村里来电话说哥哥史某某与弟弟史某甲打仗了,其就来到史某某家,史某某很生气的样子。其又到史某甲家,看见史某甲躺在北屋西数第二间的地上,身上、脸上有很多血,这时120急救车来了,村民们将史某甲抬上急救车,送往乐陵市人民医院,后来史某甲死了。史某甲患有癫痫病,近两年严重了。6、证人张某证言证实,2012年9月27日下午,其开车送母亲史某乙到小舅史某甲家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急救车来后将史某甲送医院抢救,后来史某甲死亡的事实。7、证人段某某证言证实,史某某、史某甲与其妻子史某丁是兄弟姐妹关系。2012年9月27日,妻子史某丁听说史某某、史某甲打仗了,到娘家后晚上7点多钟又回来说是史某甲死了。过了一段时间,史某某、新建和村支书、会计到其家中一块儿商量如何处理史某甲丧事的事实。8、证人史某丁证言证实,2012年9月27日下午5点钟,三妹妹史某乙打电话说史某某、史某甲打起来了,让其去看看。到了以后见史某甲躺在自家西数第二间北屋的地上。不知道是谁打了120电话,急救车来后将史某甲送往医院,后来史某甲死了。晚上9点来钟,史某某和村支书、会计来到其家中商量如何处理丧事的事实。9、证人段某甲证言证实,2012年9月27日母亲史某丁让其开车送到大舅家,说是和小舅打仗了。其将母亲送到村口就回来了,后来知道史某甲死了。10、证人史某A证言证实,2012年9月26日下午1点多钟,其帮助史某某的妻子往家弄麦种,史某某的妻子在三儿子的门口开门锁时,史某甲手里拿着棍子跑过来将史某某的妻子打昏,接着其将史某某的妻子背回家中并告诉了史某某。史某甲有癫痫病,发作时见谁打谁。11、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其是村会计,得知史某甲死亡后,其与史某戊、史某某、新建在2012年9月27日晚上7点钟左右到史某甲的姐姐家去的事实。12、证人史某B证言证实,其得知史某甲死亡后,帮助抬尸体的事实。13、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村支书史某戊到其家中告诉其史某甲死亡的事,其帮助给史某甲穿寿衣的事实。14、证人史某C证言证实,村会计李某甲告诉其史某甲死亡并让其过去帮忙,其帮助抬尸体、穿寿衣的事实。15、证人李某丙证言证实,其听说史某甲被打死了,到史某甲家帮助抬尸体、穿衣服的事实。(三)、同案犯史某某的供述证实,其于史某甲系同胞兄弟,因为史某甲有点精神问题,在村里经常惹事见人就打,连自己家的亲人都不放过。其妻子王某甲被史某甲打过好几次,有好几次要不是别人拉着就被史某甲打死。2012年9月26日又把其妻子打晕,其就打电话将大儿子史心建、二儿子史心来从外地叫回来。第二天下午其带领史心建、史心来、史某Y到史某甲家门口。其见到史某甲就说,你没事打你嫂子干嘛?他说我早就想打个人。说着史某甲从屋里拿了一根支遮阳伞的铁管,头上有个铁尖。他拿着铁管朝史心建头上打去,把史心建的头打破了。史心来、史某Y上去帮着史心建拳头巴掌打史某甲,其捡起砖头投史某甲,把史某甲的脑袋砸破,一会把史某甲打倒了。其摁住史某甲的胳膊,用砖头砸史某甲胳膊。史心来、史某Y拿着木棍砸史某甲的胳膊和腿。史心建用拳头巴掌打史某甲,没有拿砖头和棍子。(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史心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辩解称:因为史某甲是精神病,经常无故打人,打我娘好几次,三、四年前他把我娘的胳膊都打折了。打人的前一天晚上,我父亲史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你娘让你叔用棍子打了,不能动弹,明天回来把他打残,养着他也别让他到处打人。我听后同意了。第二天我坐车回来。下午2、3点钟,我和我父亲、史某Y、史心来、王某某五人就去史某甲家。我父亲和我兄弟三个都拿着锨把,是我弟弟史某Y买的。王某某开车,没拿东西。史某甲拿着铁管想打我们,我们怕打,就从地上捡起砖头扔他,他跑到屋里,我们一共扔了五六分钟,不知谁用砖头砸到了他的脑袋,他的脑袋出血了。史某甲又从屋里拿着铁棍子出来打我们,史某甲拿着铁棍朝我头部就打,史某Y用胳膊挡了一下,我的脑袋和史某Y的手都破了。我们也用锨把打史某甲,他见人多又想往屋里跑,在门口我抓住史某甲的头发把他拉到在地,我们弟兄三个摁住他,用拳头巴掌朝他身上打,我父亲用锨把砸他的腿,我父亲说腿砸折了,我们就不打了。史心来用棍子也朝史某甲身上乱打,具体打到什么地方,是用铁棍子还是用锨把记不清了。我走的时候,史某甲还能动,自己爬到屋子里去的。父亲史某某又拿着锨把进去打了他几下,具体打了几下记不清了,我走的时候父亲史某某还在那里,以后的情况我就不知道了。一开始我们在窗户外用砖头砸史某甲的时候,王某某给我地转头,在门口我们把史某甲按倒后,王某某再没动手。我们从医院包扎完后到我父亲家里去,当时父亲已经在家里,我们商量着将史某甲送医院,大约5点左右,120车把史某甲拉走了,晚上6点左右知道史某甲死了。2、被告人史心来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辩解称:2012年9月27日那天,我从河北回家过中秋,我父亲和我说起我叔叔史某甲打我母亲的事,并叫我们一起找我叔叔说说这件事,也是想吓唬吓唬他。我们四个人一起到史某甲家门口,我父亲敲开门叫史某甲出来,当时我父亲的态度也不好,史某甲出来手里拿着伞把朝我父亲打,结果伞把戳到我大哥史心建的头上。我三弟用手挡一下,手也流血了。我们父子上去打我叔史某甲,我就是用拳头巴掌打的,手里都没有拿东西。我们走的时候,我叔叔史某甲坐在地上。3、被告人史某Y在公安机关的的供述和辩解称:因为我叔叔史某甲老是打我母亲,平时也经常打村里的老头和老太太。9月26日,史某甲又把我母亲打伤了,我父亲给我大哥、二哥打电话让他们回来打残史某甲再养着他,不再让他随便打人,并让我去集市上买了两根锨把。我表哥王某某听说我娘病了来看我娘,他也跟我们一块去的。到了史某甲家门口,史某甲拿着一根铁棍子出来打我们,我们便检砖头砸他,很多砖头砸到他身上。我大哥滑倒了,史某甲拿着棍子打我大哥我用手一挡,打在我大哥头上和我的手上,我大哥的脑袋和我的手都破了,史某甲也滑倒在地上。我大哥史心建按着我叔,我父亲和二哥史心来打,具体用锨把还是用铁棍子没看清。史某甲躺在地上不动了,我们就停手了。后来王某某开着面包车拉着我大哥、二哥叫着我去卫生院包扎了。我在卫生院上完药后去我娘那里去,听说有人打了120急救电话把史某甲拉到乐陵市人民医院,过了半个小时听说史某甲死了。我没有动手打,但是用砖头砸来,王某某给我大哥递砖头来。4、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安机关的的供述和辩解称:我姑被他小叔子打的很厉害,下午我去我姑家看我姑。我姑父史某某和三个表兄弟史心建、史心来、史某Y正商量打史某甲,想打史某甲腿折胳膊折,以后养着他,别让他出去惹是生非。到了史某甲家门口之后史某Y从车上拿出锨把,一共四个锨把,给我一个。过去我们先用砖头投史某甲家的玻璃,把史某甲逼出来。史某甲手里拿着铁棍子出来,我们就吓跑了,我跑到西边的过道里,也没看清史心建的脑袋和史某Y的手怎么打破的。史心建、史某Y出血后也急了,就对史某甲下狠手,史某甲就往屋里跑,史某甲滑倒了。这时我在西边的过道里看见史心建和史某Y用锨把打了史某某的弟弟几下,把他打得爬不起来了。我也不知道史某某弟弟手里的铁棍怎么到了史心来手里,史心来拿着铁棍子就往史某某弟弟的腿上砸,后来史某某拿过铁棍子也砸他弟弟的腿,我看他们用锨把和铁棍子砸史某某的弟弟,我也过去踹了史某某的弟弟好几脚。我们离开时,史某某的弟弟头和手脚都能动,有一条腿不能动了,嘴里还骂人,我就拉着史心建、史某Y到胡家卫生院包扎了。(五)、鉴定意见及史某甲尸体检验照片证实,被害人史某甲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程度重,颅骨局部骨折,四肢多处骨折,系创伤性休克死亡。(六)、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平面示意图、照片证实,本案案发现场情况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一致。(七)、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指认现场情况与本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一致。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足以认定。
二、法庭当庭出示了由法庭调取核实以下证据并征询了控辩双方的意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1、乐陵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史心建于2014年1月10日因左脚跟肌腱开放性断裂入院进行手术及石膏固定治疗,拆除石膏、功能锻炼需约10周时间。2、乐陵市人民法院(1991)乐法民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1991)乐法胡民调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证实、被害人史某甲因非法婚姻于1991年生有一女,1991年12月16日法院判决解除史某甲的非法婚姻关系,并经调解其女儿由史某甲抚养。3、法庭为史某甲的二姐姐史某D、三姐夫(史某乙的丈夫)张某甲、女儿史某丙、其村支部书记史某戊分别作的询问笔录证实,被害人史某甲早年离婚,其女儿送交其三姐姐史某乙(现已去世)抚养并取名史某丙。史某丙随史某乙夫妇生活至今。同时证实以上证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史某丙不要求民事赔偿并对被告人谅解。4、法庭对村民李某A、王某丙、李某B、李某C所做核实村民联名信真实性的调查笔录证实村民联名信的真实性。另外,法庭还出示了被告人亲属提交法庭的证明各被告人一贯表现并请求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某村民领导小组证明、村民联名信、乐陵市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被告人史某Y之妻王某乙临近分娩的证明、被告人史某Y与妻子王某乙的结婚证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无异议,同意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心建、史心来、史某Y、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被害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各被告人是在史某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实施犯罪,属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且认罪悔罪,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犯罪过程中,情节轻微,可比照其他被告人从轻处罚。综合各被告人的行为、作用、情节以及被告人史某Y之妻临近分娩,需人照料的现实情况,考虑本案社会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史心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9月17日起到2016年9月16日止)。
二、被告人史心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9月17日起到2016年9月16日止)。
三、被告人史某Y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四、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张兴明
审判员 解秀娜
审判员 郭 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文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