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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三(民)初字第419号

原告上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钱某某物业服务合同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4-26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钱某某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金民三(民)初字第419号原告上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某某、柴某某,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钱某某。

原告上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钱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期间物业管理服务费1,417.2元(人民币,下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上述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滞纳金700元。本院于2014年1月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

代理

审判员李青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彭某某、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事实如下:2011年10月1日,原告与上海市金山区某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由原告对位于金山区某1291弄石化街道某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费按照多层每月每平米0.705元收取,按月交纳,业主在当月10日前履行缴纳义务,逾期缴纳的,从逾期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三比例收取违约金。2005年11月30日,经上海市金山区物价局核准,原告对某小区的物业收费按照多层0.705元/月收取。原告实际是按照多层每月每平米0.7元收取。被告系金山区某1291弄42号501室(涉案房屋)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126.54平方米,每月应当缴纳物业管理费88.58元。原告按照约定为该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未缴纳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期间物业管理费1,417.2元。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告酌情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滞纳金700元。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钱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期间物业管理服务费1,417.2元;

二、被告钱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拖欠上述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滞纳金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已预缴),由被告钱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李 青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夏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