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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醴法民一初字第217号

黄兴诉醴陵市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3-18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兴,醴陵市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醴法民一初字第217号原告黄兴,男,1987年4月7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被告醴陵市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阳三石办事处泉湖路94号。法定代表人姚泽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兴与被告醴陵市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27元,减半收取846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463.5元,由原告黄兴负担。

审 判 长  易 平

审 判 员  余向阳

人民陪审员  付德平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珊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