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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芙执字第106、107、108号

(14)107王敏上海圆丽公司冻结、扣划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7-07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敏,高姿丽,肖安,上海圆丽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芙执字第106、107、108号申请执行人王敏(身份证号码430111197110214525),女,汉族,1971年10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胜利村11组70号。申请执行人高姿丽(身份证号码430104198503020060),女,汉族,1985年3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石岭塘村中塘组。申请执行人肖安(身份证号码430121198210048541),女,汉族,1982年10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石岭塘村中塘组。被执行人上海圆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杨柳青路735弄18号3幢101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芙民初字第106、107、1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扣留、提取上海圆丽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86895元(王敏33232元、高姿丽26523元、肖安2714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等暂未计算);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骐铭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蒋 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