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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七民初字第90244号

马某甲与马某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6-27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七民初字第90244号原告马某甲,男,回族,1975年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马某某乙,女,1983年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某乙经公告送达,公告期届满后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甲诉称:与被告马某某乙经人介绍认识,因其家庭困难,女方索要彩礼较少,便在不了解的情况下于2010年4月登记结婚。被告与其系再婚。婚后两个月,被告谎称外出,至今未归。现夫妻感情名存实亡,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原告马某甲为证明自己主张,提供以下证据:证据一、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0年4月13日登记结婚,与被告系夫妻关系。证据二、报案材料一份,证明被告于2010年5月离家出走,被告人经多方查找均无结果。证据三、情况说明一份,证明报案材料属实。证据四、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小西湖派出所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离家出走已达二年以上。证据五、小西湖东街社区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于2010年5月初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被告马某某乙经公告送达期满后未到庭应诉。

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某乙于2010年4月13日登记结婚,领取兰七结字第101125号结婚证。被告于2010年5月初离家出走至今。原告马某甲四处寻找未果。

本院认为: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应互敬互爱,互谦互谅互让,为建幸福美满的家庭而共同努力。本案被告马某某乙离家出走已满两年,故原告马某甲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符合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马某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俊利

审 判 员  桑 涛

人民陪审员  杜春兰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雪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