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246号申请执行人廖浩庆,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谢礼雨,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244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至今仍拖欠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6481.58元及逾期履行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谢礼雨所有的价值16628.58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相应价值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其他收入(其中执行费147元,逾期履行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叶福亮
审 判 员 王伟显
代理
审判员 朱荣增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世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