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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执行字第246号

申请执行人廖浩庆与被执行人谢礼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3-04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廖浩庆,谢礼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246号申请执行人廖浩庆,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谢礼雨,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244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至今仍拖欠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6481.58元及逾期履行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谢礼雨所有的价值16628.58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相应价值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其他收入(其中执行费147元,逾期履行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叶福亮

审 判 员  王伟显

代理

审判员  朱荣增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世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