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淮中民终字第0077号

陈琴与淮安富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10-30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淮安富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中民终字第00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富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广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寓禹、吕晶,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琴,女,汉族,1982年2月25日生,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邵强、孙桂宝,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淮安富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淮法民初字第1686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淮安富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淮安富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晶,被上诉人陈琴的委托代理人邵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淮安富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淮安富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淮安富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淮安富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江东新

审 判 员  王百川

代理

审判员  庞海涛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靖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