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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中执字第9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华电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康市永鑫煤化有限公司、新疆鼎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2-25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华电线缆集团有限公司,阜康市永鑫煤化有限公司,新疆鼎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中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华电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定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卢根茂,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阜康市永鑫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康市上户沟乡泉水沟西。

法定代表人:李永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新疆鼎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火车西站乾园路153号4单元102号。

法定代表人:张理达,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安徽华电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康市永鑫煤化有限公司、新疆鼎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的(2013)乌中民二初字第1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华电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阜康市永鑫煤化有限公司、新疆鼎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阜康市永鑫煤化有限公司银行、信用社账户上的存款3,532,993.57元(其中含本案执行费37,356.37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鼎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银行、信用社账户上的存款537,700元(其中含本案执行费7,700元);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阜康市永鑫煤化有限公司、新疆鼎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张 诚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思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